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劉麗麗 夏國強)明知朋友在自己車內吸毒,雖拒絕了朋友的吸毒“邀請”,但為了朋友義氣、“江湖道義”,允許他們繼續在車內吸毒,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?
在“6.26”國際禁毒日來臨之際,大祥區法院通過一起生效案例來告訴你。
2023年10月,被告人張某某駕駛自己的小轎車送朋友王某某到一家酒店接李某、袁某等人,期間王某某等三人吸食依托咪酯毒品,被告人張某某明知王某某三人在自己車內吸食毒品卻未阻止,反而為了避免毒霧過于顯眼被公安機關發現,選擇繼續開車帶著三人在路上到處轉悠。同年12月,張某某被抓獲歸案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,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。被告人張某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,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本罪,系累犯及毒品再犯,依法應當從重處罰。張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綜合被告人張某某的認罪態度、犯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對張某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。
法官說法
容留他人吸毒,是指為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。對于容留場所的界定,只要是與外界相對隔離和封閉,能給吸毒者提供一個相對隱蔽和隔絕的空間即可。因此,私家車作為一種半封閉的交通工具,因其狹小的空間和私人性質,也可以成為容留他人吸毒的場所。我國是世界上打擊毒品犯罪力度最大、規范最完善的國家之一,不僅公民自己不能吸食毒品,也不能實施容留、提供便利等幫助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,否則可能觸犯刑法從而構成犯罪。
吸食毒品不僅損害身體健康,更容易腐蝕人的心靈,給人帶來極大的身心傷害。容留他人吸毒看似一種友好的行為,為他人提供幫助,實則害人更害己、情法兩不容!希望大家不要出于親情關系、朋友義氣等各種原因同意他人在自己的場所內吸食、注射毒品,一旦發現,應立即堅決制止!只有這樣,才能既讓他人免遭毒品的侵害,也能避免自己的住所、車輛等淪為吸毒窩點。
責編:樊芳
一審:樊芳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